今后,再隨意關閉監控、報警系統就是“大事”了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朱凱
作為一名基層應急戰線的“老人”,筆者認為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防范性、震懾性和可操作性更強了。比如,隨著現代工業自動化控制系統普及應用,很多企業都配備了監控、報警裝置,有的還能自動記錄重要信息數據,能有效預判、預警事故危險,直接影響企業安全生產。但以前很少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進行明確規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清晰地劃定了“紅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睂嶋H上,這也是《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危險作業罪”進行的無縫對接,大大增強了法律法規的震懾力。
前些年,筆者有個親戚在某小區物業公司消防控制室當值班員。在一次閑聊時筆者說有個商場發生大火,消控室的人接到設備報警后,只進行了消音處理,根本沒去現場處置,結果燒死了不少人,后來追責時這個人被判刑了。親戚聽后,說自己就職的物業公司情況也差不多,很多探測器總是誤報,他們這些值班員要么消音,要么干脆一關了事。聽筆者這么一說,他后來干脆跳槽不干了。這種等出事了才追責、問責的情況,在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實施后將大為減少,因為只要關了報警設備,無論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都得嚴查嚴辦。
在實際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工作中,筆者發現很多企業負責人居然不了解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確的“危險作業罪”。因此,對于法律的實施,筆者提出三點建議:首先,執法人員在到企業開展安全檢查時,對新修訂、新出臺的與企業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必要用最通俗、最直接的方式進行普及,把最能觸動企業主的地方講出來。這種宣傳的威懾力絕對比下處罰文書更有說服力。有些企業負責人、安全員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尤其是一些小企業業主,他們關心的只是賺錢,而不清楚哪些法律紅線是碰不得的。因此,對于法律法規的普及就顯得十分重要。
其次,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及時“以案說法”,用血淋淋的案例教育人。比如,有媒體曾報道了南方某地一企業負責人,多次違規存儲危險品,因為僥幸沒出事兒,以前都是一次性罰款,業主根本不為所動,后來《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后,執法部門直接依法將其逮捕。后來,該業主因觸犯相關法規被判刑,從而在當地相關企業中產生了很大震動。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實施后,有必要有針對性地收集、匯總、公布一批因違法違規被查處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警醒一批、教育一批、震懾一批,這樣才能發揮法律的預防性作用。
再其次,如果有企業違反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中新增的條款,行業主管理部門可考慮在該企業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約談會”,把這個領域的相關企業負責人都請過來,給大家現場上課、現場普法、現場督促隱患整改。實際上,這也是執法人員助力企業安全生產、護航企業安全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
(作者單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