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參加游泳培訓班溺亡,權責如何劃分
■王鑫 楊霞
成都一名年僅六歲的男童在一小區內參加游泳培訓班期間發生溺水,現場教練及救生員均未能及時發現,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之后,男童的父母與游泳池管理方、承包方、實際經營者及保險公司等多方協商處理無果后提起訴訟。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法院終審依法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即除去相關方已先行賠付的37萬元外,判決某物業管理公司賠付141.35元,保險公司賠付50萬元。
案情
某物業管理公司是成都城區一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案涉游泳池也在該公司物業服務管理范圍之內。2019年3月,該物業管理公司與成都一體育場館管理公司簽訂游泳池承包合同,約定由后者承包案涉游泳池,承包內容包括游泳池經營、開辦游泳培訓班,承包期內未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包,如發生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行承擔全部責任等。
但之后,承包方又與張某簽訂游泳池外委合同書,約定由張某對外以承包方公司名義經營游泳池。
此外承包方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每人責任限額分別為100萬元、50萬元。
2020年7月19日下午,一男童的母親帶其至案涉游泳池參加游泳培訓班學習游泳。在此期間,男童發生溺水,現場游泳池教練及救生員未能及時發現。男童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后查明,現場的教練及救生員二人均不具備游泳教練員及救生員的職業資格。
事故發生后,物業管理公司、承包方公司及實際經營者張某分別向受害方先行支付賠償款8萬元、15萬元、14萬元。因與相關當事方協商處理無果,男童的父母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等共同賠償81萬余元。
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案中,幼童作為年僅六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游泳池參加游泳培訓班過程中發生溺水后死亡,應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物業管理公司將所管游泳池對外承包獲利,但其對游泳池營業過程中是否具備足夠的安全保障條件缺乏必要而有效的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承包方承包后又轉包給張某,且在經營中,救生人員及游泳教練均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也未在深水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警戒標志,對幼童進行游泳培訓時未能盡到足夠的監管義務,即未及時發現幼童進入深水區,之后施救也不及時,存在明顯過錯,二者應連帶擔責。因此酌定物業管理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承包方和張某連帶承擔90%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雖以游泳池未合法經營、存在違法轉包、無證經營且未配備合格救生安全員為由拒賠,但上述理由均未在免責條款中進行約定,故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依法認定男童死亡的損失金額總計為80萬余元。物業管理公司因已先行支付8萬元,故還應再支付141.35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50萬元賠償責任,承包方及張某因已實際支付37萬元,超過還應支付的22萬余元,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