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與資質不匹配生產行為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特殊規定,包括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轉包、分包等
■丁晶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增加了第三款。根據這一新規定,涉及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及時識別并防控相關法律風險,確保合法生產。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把推動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從具體的法律條文來看,生產經營單位若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情形,須承擔比以往更加嚴厲的行政責任,比如第一百零三條除了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外,還明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企業違法分包轉包的認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量。
從生產經營項目來看,從事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屬于本法第四十九條明確的重點監管對象。同時,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了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標準。
同時,按照《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危險物品分為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等九類。現行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明確其適用于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
從打擊非法行為的類型來看,非法轉讓施工資質、非法轉包分包、分包給無資質單位屬于本法第四十九條的重點監管對象。其中,施工資質是根據企業資產和人員技術素質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匹配的,無論是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抑或其他形式使得其他單位從事與之不匹配的生產經營行為,均會對安全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這也是《安全生產法》要通過這種方式來壓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同時,該條法規的有效實施,亦有賴于監管部門對非法轉包分包行為進行準確認定,進而開展針對性的監管執法。相信這方面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定能有效促使施工單位將安全生產保障措施落實到位。
(作者單位: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