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海財險連發兩則股權轉讓公告 股權結構再掀波瀾
10%股權三次轉讓無果,或將由大股東“接盤”,原始股東在一場不存在的股東大會上離奇離場后又欲“吃回頭草”……12月15日,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連續兩則股權轉讓公告,讓其股權結構再起波瀾。
大股東股權集中
12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發現,華海財險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批露了兩則股權變更公告,臨時信息披露公告〔2021〕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和臨時信息披露公告〔2021〕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
其中,4號公告顯示,七臺河市鹿山優質煤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鹿山優質煤”)、青島益佳海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佳海業”)分別計劃將所持華海財險1.2億股股份(占比10%)、9600萬股股份(占比8%),轉讓給那曲瑞昌煤炭運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那曲瑞昌”)。
實際上,這已是鹿山優質煤第四次計劃轉讓華海財險股權,前三次股權轉讓計劃均無疾而終。而第四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那曲瑞昌,正是華海財險第一大股東。股權轉讓完成后,那曲瑞昌持股比例將由15%提升至33%,益佳海業持股比例降至2%,鹿山優質煤將不再持有華海財險股份,如愿離場。不過,相關股權轉讓事項能否塵埃落定,尚需銀保監會核準。
若4號公告轉讓完成,由15%提升至33%,意味著華海財險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將更加集中。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大幅提升往往意味著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的席位增加,對董事會的控制力增強,重大事項更容易形成一致性意見,對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話語權增大。這會使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效率提升。
另外,北京商報記者從那曲瑞昌母公司瑞茂通處獲悉,截至2020年末,該公司總資產為29.94億元,資產總額少于華海財險的30.57億元。
對于大股東資本少于華海財險這個問題,李文中指出,首先,中小保險公司早期業務發展較快時對資本的消耗也非??欤枰a充資本來保證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如果控股股東實力較弱,補充資本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如果被迫增資引入新股東,一方面會稀釋原有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可能會影響董事會的構成,從而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經營。如果因此引起控股權的變動,就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其次,不少中小公司發展過程中很依賴股東業務,如果控股股東實力較弱,對保險公司可能沒有太大幫助,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會更艱難一些。
官網信息顯示,華海財險于2014年12月正式開業,是全國首家以海洋保險和互聯網保險為特色的全國性、綜合型財產保險公司。今年三季度單季,華泰財險實現保險業務收入55318.25萬元,實現凈虧損1847.84萬元。截至今年三季度末,華海財險的核心、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為163.67%,較上季度末下滑了15.86個百分點。
各自為營
另一則公告顯示,山東濱化投資有限公司、龍口嘉元東盛熱電有限公司分別計劃將持有的華海財險3800萬股股份(占比3.17%)、1200萬股股份(占比1%)轉讓給萊州誠源鹽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源鹽化”)。
對于華海財險來說,誠源鹽化并不是新面孔,早在前者成立初期便參與其中。北京商報記者查閱華海財險償付能力報告發現,誠源鹽化曾是華海財險并列第一大股東,持有華海財險1.2億股股份。
誠源鹽化退出華海財險股東陣營發生在2016年。據華海財險官網披露,當年7月8日,在山東省煙臺市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審議,同意股東誠源鹽化將其名下1.2億股股份,以原始股價(每股1元),全部轉讓給煙臺誠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投資”)。
然而,2020年底,一則“秋后算賬”的罰單卻顯示,華海財險2016年7月8日的臨時股東大會實際并未召開。銀保監會表示,經查,華海財險在2016年7月8日股東大會未召開的情況下,在官方網站披露了虛假的股東大會會議情況。
另外,股權交易雙方誠泰投資和誠源鹽化之間,疑似存在關聯關系,天眼查平臺顯示:誠泰投資股東是邱洪琳,而誠源鹽化監事也是邱洪琳。
12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就誠泰投資和誠源鹽化之間的關聯關系、誠泰投資股東邱洪琳和誠源鹽化監事邱洪琳是否系同一人等事項向華海財險發函求證,但截至發稿未獲得回復。
如若此次轉讓獲批,誠源鹽化將成為華海財險第十大股東,持股4.17%。這意味著,時隔五年,誠源鹽化從并列第一大股東轉身變為擬任十股東。而北京商報記者也就股權轉讓相關事宜多次聯系華海財險,但并未獲得有效回復。
值得一提的是,這兩份公告中的兩份股權結構表“各自為營”。4號公告顯示,股權轉讓完成后,華海財險將存在10位股東,其中第一大股東那曲瑞昌持股33%,第十大股東益佳海業持股2%。
而緊隨其后的5號公告,并沒有提及4號公告所涉及的股權變更情況。5號公告顯示,股權轉讓完成后,華海財險將存在12位股東。第一大股東那曲瑞昌持股15%,第十股東誠源鹽化持股4.17%,第十二股東山東濱化投資有限公司持股1.83%。
南開大學中國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分析稱,兩個股權轉讓事宜分開披露,可能涉及轉讓比例問題。4號公告變更股權比例超過了5%,5號公告變更股權小于5%。而根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保險公司變更超過5%股權,需要經過監管機構的批準,不足5%的只需要備案。
“如果合并披露,我覺得效果會更好,能夠清晰展示出變更后的股權結構。”郝臣補充表示。(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