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注意了!境內客戶境外炒股再迎強監管風頭,矛頭指向一類“更具迷惑性”銀證轉賬業務
(原標題:券商注意了!境內客戶境外炒股再迎強監管風頭,矛頭指向一類“更具迷惑性”銀證轉賬業務)
財聯社(深圳,記者 成孟琦)訊,隨著互聯網業態滲透到金融領域的方方面面,現有監管和理論框架都面臨著巨大挑戰。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發表題為《數字經濟下金融監管有效性思考》文章,再次探討互聯網狀態下的金融監管問題。
孫天琦近半年已三次在該領域發聲,除了之前提到的跨境券商,此次撰文還覆蓋了跨境銀行賬戶、跨境保險、比特幣、ICO交易、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等,涉及境內銀行與券商的境外子公司。此外,文章也探討了私募銷售須有持牌人士進行,包括“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等情況,與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
多次探討金融牌照邊界問題
孫天琦文章中稱,在數字經濟快速發展、金融領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大背景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如何實現,需要深入研究?;ヂ摼W平臺或技術對于增強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獲客能力,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提升金融服務的便利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這個過程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
此背景下的主要問題包括,一些未獲得境內相關牌照的境外機構,向境內主體跨境開展境內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類似的,國內一些機構持有存在地域限制的牌照,但通過互聯網在全國展業。一些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銷售的金融產品,在互聯網平臺上無差別地向網絡消費者宣介、銷售。
過去半年,孫天琦三次提到相關問題。
去年10月的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上,孫天琦表示部分境外證券機構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屬跨境交付范疇,認為這些券商是在中國境內無牌駕駛,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經此一會,10月28日,富途控股盤前一度跌超30%,老虎證券跌超21%,兩大券商市值最高蒸發30億美元。
12月26日,在“中小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有效監管”的內部研討會上,孫天琦再度發聲,稱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要消除監管空白、監管盲區,對于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特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業務屬性和風險實施歸口管理。
此次會議孫天琦還特別提到,“無照駕駛,屬于非法金融活動,既有境內的,也有跨境的。無照駕駛的非法跨境金融服務包含跨境開立銀行賬戶等銀行服務、跨境證券投資服務、跨境銷售保險、跨境支付服務、跨境比特幣和ICO交易服務、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等。其中,更迷惑、更隱蔽的方式是,一些中資金融機構持有境內牌照,其香港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然后與境內機構合作,在境內各種變相攬客、展業,利用數字平臺變相給境內提供金融服務。”
結合最近的發文,孫天琦對于跨境金融服務監管的思考涵蓋面也不斷擴寬,從跨境互聯網券商到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從銀行、保險、跨境支付服務、跨境比特幣、ICO交易服務到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從互聯網下金融牌照的邊界問題,到金融產品的客群邊界。
六大跨境金融服務存在問題
孫天琦層層遞進的跨境金融監管意見以最近的文章最為全面,具體而言,文章提及的存在問題跨境金融服務行為共有6項,分別是:
一是跨境開立銀行賬戶等銀行服務。
在一些境外銀行網站上,境內個人通過互聯網提交開戶信息就直接開戶,在中間無見證環節情況下,境內個人編造“旅游”等虛假名目,將境內資金匯至境外個人同名賬戶。
二是跨境證券投資服務。
部分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臺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證券投資服務,屬于“跨境交付”范疇。
孫天琦指出,一些中資券商的境外經紀子公司,在持有境外牌照情況下,與同樣持有境外牌照的中資銀行境外子行合作,利用APP提供類銀證轉賬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參與境外股票投資。
具體操作上,是由境內投資者通過APP遠程在境外券商開戶,境外券商代客戶向境外銀行申請同名子賬戶,境內投資者在境內銀行辦理購匯并匯至境外銀行賬戶。因母公司中資券商為境內持牌機構,這種模式更具迷惑性,但相關跨境金融服務未經準入,也突破現行個人項下證券投資開放規則,應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
由于文章涉及中資券商的境外子公司,本次發文并未大幅影響跨境互聯網券商盤前股價,截至發稿,美股富途盤前跌3.1%,老虎跌0.7%。
三是跨境銷售保險產品。
主要指境外保險機構通過數字平臺,借助線下變相的、實質性的商業存在,在未獲我國準入的情況下跨境招攬生意,銷售投資類保險產品。
四是跨境支付服務。
一些境外收款公司未取得境內支付牌照,通過視頻、公眾號、微信群等方式在境內吸引跨境電商注冊,通過合作的境外銀行為其開立境外收款賬戶歸集資金。
2018年有境外房地產公司攜帶移動POS機在我國境內為購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務。銀行卡清算機構靠自身無法監控移動POS機行為,從交易記錄看,在境內刷卡與在境外刷卡顯示信息基本一致,只能依賴境外收單機構進行監測管理,難度較大。
五是跨境比特幣、ICO交易服務。
境外機構或境內機構通過境外網站向境內居民提供比特幣、ICO交易服務。根據2021年9月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虛擬貨幣兌換、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非法金融活動。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非法金融活動。
六是跨境外匯保證金交易。
部分境內、境外企業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數字平臺,通過“跨境交付”模式,在我國境內吸納客戶,開展外匯保證金業務。根據監管部門1994年發布的《關于嚴厲查處非法外匯期貨和外匯按金交易活動的通知》,任何未經批準的機構不得擅自開展外匯保證金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外匯保證金交易。
銷售私募產品需持牌照,并面對特定對象
金融牌照有國界,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此為金融行業牌照的地域邊界。孫天琦還認為金融產品也應當有客群邊界,指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
孫天琦提到,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私募類產品應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銷售必須持牌。對于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按骎”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否則屬非法金融活動。
二是特定對象可見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網上“特定對象”確定規則應該審慎,不能忽視。
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